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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信托业保障基金

2022-12-10 13:38:00 111

摘要:文/许均华保障基金对信托公司的救助,不是无成本的救助,更不是对信托公司及其股东的逆向激励,而是要换取风险缓释和化解的“时间窗口”。信托业是与银行、证券、保险在国际上并称的现代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中国信托业作为管理资产规模仅次于银行业的金融子...

文/许均华

保障基金对信托公司的救助,不是无成本的救助,更不是对信托公司及其股东的逆向激励,而是要换取风险缓释和化解的“时间窗口”。

信托业是与银行、证券、保险在国际上并称的现代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中国信托业作为管理资产规模仅次于银行业的金融子行业,长期以来,为支持我国实体经济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基础设施、工商企业和房地产在资金信托中一直是位列前三的配置领域。但2013年下半年以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产能过剩问题显现,加上受房地产市场变化等因素影响,信托业风险开始显现并逐渐增多。个体风险如不能有效进行处置和化解,可能引发行业风险,影响信托业发展的可持续性,甚至可能对金融市场造成一定冲击。

当前,银行业有存款保险制度(征求意见稿),保险业有保险保障基金,证券业有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业有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化解行业风险、促进金融稳定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良好效果,从制度完善、行业发展的层面切实有效地发挥了各自的功能和作用。因此,信托业从其“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行业属性出发,有需要也有必要建立起维护行业自身稳健发展的长效机制。

经过监管层的引导、规范和行业自身的努力,2014年12月10日,中国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建立起了可以维护信托业自身稳健发展的长效机制,分别从风险缓冲、风险救助和风险补偿三个方面,为信托投资者提供了基本合法权益保护的制度安排及具体举措,使得我国信托业的制度基础得到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健全制度之基

现代信托业以信托业务为基础,通过对来源稳定、期限较长、投资策略灵活的信托资产的持续运作,成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上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发挥了独一无二的中长期金融功能,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这种现代意义上的信托业,正是当今中国金融体系所急需的。

按照中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可见,信托是以财产为核心、信任为基础、委托为方式进行运营的财产管理制度。具有区别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独特优势,能够服务于委托人对财产保全和财富增值的要求。同时,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资金能够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建立健全成熟的信托制度,在金融体系中逐步树立独特、独立的行业地位,不仅是定位于“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中国信托业长期健康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其中,如何才能做到个体竞争而群体稳定,被淘汰的部分不至于影响到整体,是每个单一信托机构的行业责任。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将信托业保障基金定义为“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由信托公司或融资者等利益相关人认购,基金权益也归信托公司或融资者等利益相关人享有。保障基金的设立目的是建立信托业的市场化风险化解方案,维护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通过保障基金的介入,换取风险缓释和化解的“时间窗口”,将单体项目和单体机构的风险消化在行业内部,而这种风险处置也不再是过去常用的行政化手段,而是更趋于市场化的管理方式。

信托业保障基金制度的建立,既是一种全新的制度安排,也是构建市场化维稳机制的有效尝试,通过两个层次的制度安排,包括保障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信托制度,规范了信托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稳定行业之路

随着大资管时代的到来,各个金融机构相继拓展并全面铺开资产管理、财富管理以及私募投行业务,对信托公司业务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挤出”效应,尤其是在银信、信政、信保以及与证券的合作方面,各信托公司的主要精力还是放在业务开发上,使用的都是对方的产品,对信托本源的研究不足,以致当前多数信托产品的设计仍停留在初期阶段,以“信”立世的能力不足,产品优势不彰。

而在回归信托“本源”的过程中,近年对信托业发展造成极大“威胁”的莫过于“刚性兑付”。所谓“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

一方面,我国并没有任何一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必须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另一方面,信托业“刚性兑付”在初期其实有着明确的兑付指向——只在房地产信托、政府融资类信托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中被执行,证券投资类信托并不受此约束。

随着社会对“刚性兑付”的误解越来越深,促使监管层开始转变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思路,不仅允许信托公司暴露风险,在投资者中深入普及“买者自负”的风险理念,并且希望利用市场机制化解兑付危机,不要总是无论对错,都要求信托公司必须“埋单”。

但长期以来,由于信托制度设计中更多偏重于融资,对投资者权益保护重视不够,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较少,形成了融资强、投资弱的失衡格局。加上信托资产很难转让,如果“刚性兑付”这一潜规则不再存在,将导致很多投资者不敢购买信托产品,对信托业发展造成沉重打击。从推动新业务开展、消除投资者疑虑、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层面考虑,“刚性兑付”的终结必须伴随着软硬件等相应配套设施的完善,包括监管层、信托公司人员配置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环境的完善等。

因此,保障基金对信托公司的救助,不会是无成本的救助,更不会是对信托公司及其股东的逆向激励。这种机制安排将有助于维护信托行业稳定,有助于落实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更有助于稳妥解决“刚性兑付”问题,有效防范信托公司及其股东的道德风险。

保护投资信心

由于改革开放之初恢复信托业的主要目的是要开辟一条引进外资的渠道,而非引进真正的信托制度,以致在后来的行业发展过程中,有信托公司实际开展的是银行业务,有信托公司实际开展的是证券公司业务,还有的信托公司实际承担了地方财政职能,加上信托业在法律架构上的缺陷依然存在,包括信托税制、信托财产登记、会计处理等相关管理办法仍未出台,使得真正的信托业务运作存在着较大风险。风险的发生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某个信托计划出现问题,信托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二是某家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问题,需要兼并重组;三是真正出现紧急风险,需要大量资金对信托公司进行救助。

对投资者而言,行业保障机制明确要求在“卖者(信托公司)尽责”的前提下切实落实“买者自负”。如果卖者已经履职尽责,出现的风险都将由投资者自己承担。在卖者未充分尽责的情况下,风险由信托公司及其股东承担相关赔付责任,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设立目的就是要更好解决投资人对信托产品信心的问题,一旦单一信托机构出现风险,保障基金将在信托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出手实施救助,避免引发行业风险甚至系统性风险。

简单来说,信托业保障基金就是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针对以上风险,基金可对以下五种情形实施救助:

一是信托公司因资不抵债,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需重组的;二是信托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行重整的;三是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关闭、撤销的;四是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五是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可见,保障基金进入的目的不是持有,而是救助。通过保障基金的介入,换取风险缓释和化解的“时间窗口”,将单体项目和单体机构风险消化在行业内部。保障基金作为信托行业的一项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可以说是逐步释放存量风险、减少对金融市场乃至社会负外部冲击的关键手段。

(作者为全国现代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总裁,本文刊载于《当代金融家》杂志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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